《上海市气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4-09-27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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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为本市经济... 第二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应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坚持气象事业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的定位,适应濒江临海和超大城市的特点,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构建科技领先... 第四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气象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气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内容纳... 第五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工作,并对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的气象工作进... 第六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运行财政保障机制。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完善落实气象双重计划财务制度,落实地方事... 第七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本市加大对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加强气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强化数值预报、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超大城市精细化气象服务... 第八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气象科普产品和服务供给,向社会普及气象基础知识、气象灾害防... 第九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本市推动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共同促进气象事业发展的工作机制,加强在气象业务、气象灾害防御、气象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协作联动,提... 第十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本市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进行气候监测、分析和评价,定期发布本市气候状况公报。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共享的要求,依法推进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 第十二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规划资源、水务(海洋)、交通、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以及民航等部门,编制... 第十三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气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以及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气象主管机构和水务(海洋)、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气象探测设施布点方案,科学合理确定气象探测设施的布... 第十五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 第十六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依法予以保护。 在依法纳入保护范...

第三章 气象预报和预警

第十七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预报和预警 第十七条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 第十八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预报和预警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台站以及政府网站、客户端等应当即时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 第十九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预报和预警 第十九条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信、公共显示屏等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按照... 第二十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对台风、大风、暴雨、连阴雨、雷电、高温、寒潮、大雾等进行实时监测、分析、预报,为公...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气象跟踪监测、预报,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服务...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应急管理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规划资源、交通、水务(海洋)、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水务(海洋)、交通、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公安、消防救援、海...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水务(海洋)、交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海洋)、文化旅游、卫生健...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八条 国家规定必须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户外招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定期开展防风避险巡查,设置必要的警... 第三十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三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国土空间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五章 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和应用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五章 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和应用 第三十一条 本市促进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和应用,支持公共气象数据产品服务创新,推动公共气象数据在工业制造、现代农业、...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五章 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和应用 第三十二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安全可控、分类分级等要求,依托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数据资源平台向社会开放公共气象数据。...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五章 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和应用 第三十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数据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要求,推动实施公共气象数据授权运营,...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五章 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和应用 第三十四条 被授权运营主体应当具备授权运营领域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人员设备配置,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内部管理和安...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五章 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 被授权运营主体应当按照应用场景,向授权主体提出公共气象数据需求。公共气象数据需求应当明确公共气象数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未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由气象主管机...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地方气象事业包括为当地服务的气象设施建设和管理、气象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防御、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和知识普及、气...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