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规划资源、交通、水务(海洋)、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涉及空间安排的内容,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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