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应急管理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