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气象跟踪监测、预报,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服务。
为保障本市农业生产、交通安全、生态建设以及重大社会活动需要,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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