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预报和预警

第十九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预报和预警 第十九条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信、公共显示屏等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擅自改动有关内容。国家对天气实况的发布、传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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