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预报和预警
第十八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预报和预警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台站以及政府网站、客户端等应当即时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的,应当即时撤除。
机场、客运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的运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及时向公众提示,并根据预报预警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在发生极端灾害性天气等紧急情况下,本市电信运营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时、准确、无偿向用户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信息。
机场、客运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的运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及时向公众提示,并根据预报预警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在发生极端灾害性天气等紧急情况下,本市电信运营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时、准确、无偿向用户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