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依法予以保护。
在依法纳入保护范围的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规划资源部门在核提规划设计条件或者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涉及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和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保护的,按照规定执行。
在依法纳入保护范围的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规划资源部门在核提规划设计条件或者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涉及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和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保护的,按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