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气象探测活动,并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信息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气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