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气象探测设施布点方案,科学合理确定气象探测设施的布点范围、设置条件、建设运维责任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设施设置、建设运维等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服务。
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跨江(海)大桥、港口以及架空输电、输油、输气管线的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气象探测设施布点方案和相关规定设置气象探测设施。
超高层建筑的建设、管理单位及所有人按照气象探测设施布点方案和相关规定做好配合工作。
布点方案外其他需要设置气象探测设施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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