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规划资源、水务(海洋)、交通、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以及民航等部门,编制本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统筹气象设施的建设和空间利用需求。本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相关内容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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