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本市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进行气候监测、分析和评价,定期发布本市气候状况公报。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气候状况和气候变化趋势,统筹考虑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的可利用程度,科学合理布局气候资源利用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气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