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气象科普产品和服务供给,向社会普及气象基础知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等,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应对能力。
本市鼓励学校开展气象科普教育,组织相关实践活动,与相关科研院所、科普场馆、科学技术社团合作开展气象科普活动。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教育部门加强指导。
本市加强气象科普场馆和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气象科普场馆和设施,推动气象科普资源共建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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