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本市推动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共同促进气象事业发展的工作机制,加强在气象业务、气象灾害防御、气象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协作联动,提升区域一体化气象工作水平。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国际、国内其他地区的气象工作交流和合作,支持开展跨行业、跨领域气象学术交流和合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国际、国内其他地区的气象工作交流和合作,支持开展跨行业、跨领域气象学术交流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