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水务(海洋)、交通、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公安、消防救援、海事等部门以及铁路、公路、民航、通信、供电、供排水、燃气等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及时共享灾害性天气以及与气象相关的火险、农业灾害、环境污染、道路拥堵、客运延误、内涝和电网、通信故障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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