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水务(海洋)、交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气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引导部门和公众做好防御和应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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