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上报;发生极端灾害性天气情况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上报;发生极端灾害性天气情况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