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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