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未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等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