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地方气象事业包括为当地服务的气象设施建设和管理、气象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防御、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和知识普及、气候资源利用、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和应用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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