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