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应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