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气象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气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