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户外招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定期开展防风避险巡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搁置物、悬挂物、附属物脱落、坠落和树木折断等安全隐患,避免和减轻台风、大风造成的危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