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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