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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