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本市境内的长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边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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