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有堤防(含防汛墙,下同)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由区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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