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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