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条 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水利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