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二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二条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划管理权限,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