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三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三条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规划控制线(简称河道蓝线)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蓝线方案,由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航河道蓝线方案前,应当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航河道蓝线方案前,应当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