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五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五条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应当兼顾渔业发展需要,并事先征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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