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六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六条 沿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部分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专用岸段由建设单位负担;非专用岸段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收益情况合理负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