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十八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十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