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十九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十九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施工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