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一条 需要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但在建设河道堤防时已经明确可以利用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不再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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