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三条 利用河道、水闸等水工程实施引清调水,改善水环境的,应当按照引清调水方案统一调度。引清调水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