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或者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