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六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经批准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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