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或者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汛期影响行洪排涝安全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