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九条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沿河第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堤防或者防汛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施工。跨汛期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汛期安全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