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保证堤防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