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条 在河道中运输、存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灌溉以及危及水工程的安全。
汛期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安全的下列物体,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清除措施或者进行紧急处置:
(一)在河道中存放竹木、放置养殖捕捞设施以及其他漂流物的;
(二)船舶在河道内滞留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