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二条 水闸运行、通航、纳潮、排涝、引清调水时,应当保障防汛安全及区域内船舶的通航安全。
本市水闸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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