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三条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护堤护岸林木、植被,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