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损毁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
(五)放牧、垦殖、砍伐盗伐护堤护岸林木;
(六)水上水下作业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
(七)其他妨碍河道防洪排涝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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