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规划所确定的分期目标,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