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主要用于防洪和河道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