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主要用于防洪和河道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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