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修建和加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