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河道整治费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