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河道整治费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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